慈溪作为中国三大家电基地之一,全市有2000多家家电整机制造企业、近万家配套企业,产品涉及20多个系列、近千个品种。在产量上,慈溪生产制造了全球约60%的小家电,市场规模达千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慈溪市税务局调研发现,由于当地大多数家电企业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存在现金收款不入账、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况,由此产生少计销售收入、成本列支混乱等税务风险,值得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风险点一:边角废料对外销售,没开发票也不申报
小家电制造企业制造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制造工艺,在生产线上产生废塑料、残次品等。大部分企业会将这些废料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由于废料是在制造阶段产生,企业往往会灵活处理,销售比较零散,不开发票情况普遍。因此,一些小家电企业向外销售后,不按规定入账并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A企业是一家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其2021年申报销售额为749.79万元。2021年增值税虚拟税负率2.73%,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税务人员在报表分析中发现,A企业连续两年“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一栏均为0。经核实,该企业处置废料取得的销售收入未入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废料属于货物范畴,销售废料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在实际销售时及时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税款,避免造成偷逃税风险。
最终,A企业补充申报了相关收入,并补缴相关税费,缴纳相应滞纳金。
风险点二:自产货物赠送客户,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小家电用途广泛,单价较低,常作伴手礼使用,用于赠送客户或其他社交场合。一些小家电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无法确认接受赠送方在试用产品后是否会购买本企业产品,即无法确定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在账务上不确认收入。这些小家电企业认为,账务上未确认收入,就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税款,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风险。
B企业是一家吹风机制造企业。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B企业领用的库存商品和销售数量存在差异,差异数量为1050个。经询问会计人员,税务人员得知,差异部分主要为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其他单位的样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由此,B企业将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其他单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相应税款。
经核实,B企业当期同类产品不含税价格为95元/个。无偿赠送的样品按当期同类产品价格确认销售额95×1050=99750(元)。经税务人员纳税辅导,B企业补充申报了相关收入并补缴相关税费,缴纳相应滞纳金。
风险点三:研发费用归集有误,加计扣除任意“扩围”
在小家电制造企业中,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情况并不少见。还有一些小家电制造企业在开展多项研发活动时,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这些错误做法,易产生税务风险。
C企业为主营厨房家电器具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人员在分析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及相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2021年度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为500.16万元,同比增加了106.28万元,存在多列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的风险。后经企业财务人员自查证实,2021年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有部分研发人员未实际参加项目研发。经调整,C企业应剔除2021年研发费用中的工资薪金115.76万元,调减加计扣除额115.76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由此可见,未参加项目研发的研发人员的工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经税务部门实地辅导,C企业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相应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扫码注册核定征收个体户,年开票额499万,开票的综合成本仅为3%。 核定征收个体户妙用多多,不懂问我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