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与自然人A、B共同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后甲公司由于资金紧张,需要对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权进行处置。
假设股权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为50万元,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5万元,请问,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是收回投资的方式处置股权更节税?
【股权转让方式】
1.增值税
参照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条款,当中对于列举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中不包括“股权转让”。
因此,不涉及增值税的缴纳。
2.企业所得税
参照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在上述案例中,应纳税所得额=50-100*30%=20(万)
应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
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印花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贴花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案例中,应纳印花税=50*0.5‰=250(元)
4.契税
参照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收回投资方式】
1.企业所得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也就是说,收回投资时允许确认留存收益对应的部分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而股权转让时不单独确认留存收益对应部分,直接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
在上述案例中,
应纳税所得额=50-100*30%-(10+5)*30%=15.5(万)
应纳企业所得税=15.5*25%=3.875(万)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收回投资的方式处置股权更节税
这里给大家一个建议: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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