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步:确定成本对象(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由此看出,总局是尊重企业会计成本对象确认原则的,基本保持会计和税法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缩小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就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做如下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发改委立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清晰记载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栋数、层数、结构类型、造价等信息,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数据采集基本吻合,因此,大部分省市认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划分标准)
第2步:确定清算业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是房屋类型“三分法”的里程碑。该文件出台之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类型划各地不统一,其中三分法的有浙江、重庆、成都、江苏、河南、广西、福建、武汉等,两分法(普通住宅、其他)的有辽宁、宁夏、西安、安徽、江西、北京等,还有按照价格来划分的,如深圳。该文件通过申报表,第一次清晰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从而一统江湖。
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发布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第16点“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第3步:六项成本分摊和特别注意事项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税发[2006]187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各地方法主要有:
占地面积法(土地)
建筑面积法
层高系数法
售价系数法(平均售价系数分摊法)
预算造价法
直接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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