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是指该住房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本人或其配偶”。
二、首套住房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实务中,按照“认贷不认房”的标准界定。即2019年起,实际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只要享受的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即可享受扣除。
纳税人可通过住房贷款合同自行判断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无法从贷款合同自行判断的,应向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中心查询,贷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义务为贷款人提供查询信息服务。
三、共同贷款人如何享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里有这么一个问答:
5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对于两人(含)以上购买住房发生的符合扣除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区分是否夫妻关系,做如下区别处理。
A、夫妻关系
1、共同贷款,选择享受。如果该住房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夫妻两人,则可由夫妻两人选择在一方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另一方不得享受扣除。
2、分别贷款,选择享受。如果该住房贷款共两份合同,贷款人分别为夫妻一方,则可由夫妻两人选择在一方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另一方不得享受扣除。
3、婚前分别,选择享受。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贷款,且分别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婚后,可选择由一方定额扣、另一方不得扣,也可以选择各自按定额标准的50%分别扣;
如果婚前共同贷,婚前属于非夫妻关系,按(B、非夫妻关系)处理。婚后,可由夫妻两人选择在一方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另一方不得享受扣除。
B、非夫妻关系
1、共同贷款,主贷享受。如果该住房贷款合同的贷款人非夫妻关系两人(含)以上,则应由主贷款人享受扣除,其他方不得享受扣除。
2、分别贷款,分别享受。如果该住房贷款有两份(含以上)合同,贷款人之间均为非夫妻关系,则可由贷款人各方分别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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