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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反避税与新《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时间:2021-05-11 09:59
作者:光头五哥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

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按照计划,从今年9月份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将同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其实就是这样:

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中国将交给他们的税务机关;

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该国也会交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这意味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清楚掌握我国居民在上百国家地区开设银行账户情况。这一行动是全球百余国家地区围绕一项名为CRS的共同协议进行的。

为配合这一行动,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随着CRS的实施,这一条款的引入变得极为迫切。

举例来说,中国居民个人张三在海外通过BVI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原个税法下,张三无需缴税;而新个税法实施后,中国税务部门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因此,个税反避税条款的确立,将给予中国税务部门有力的法律依据,结合CRS下收到的海外金融资产信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局面。

个人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将防止个人通过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方交易、离岸架构及其它特殊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建议存在以上涉税安排的高净值人士积极关注这一条款的实施条例,充分审阅现有涉税安排的合规性,及早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个税法下个人整体税务的有效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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