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财务处理过程中,思路往往停留在会计核算的角度,殊不知,稍作调整就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收,真可谓是思路决定出路。
业务案例
某玻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公司将自产的玻璃用于企业办公楼的建造,该批玻璃的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180万元(不含税)。
该办公楼将于2020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企业如何核算可以实现税负最低?
业务分析
一、账务处理分析
(一)如果按成本结转,不作“销售处理”。
借:在建工程130.6万
贷:库存商品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6万(180×17%)
(二)如果企业在账务处理上,作销售处理。
借:在建工程2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6万(180×17%)
二、增值税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后,无非增值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也就是说,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在增值税缴纳中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也就是说,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在企业所得税中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需要作视同销售。
筹划分析
通过对以上业务分析,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缴纳中无差异。但是,不同的企业在处理上应该需要有所差异:
1、如果企业处在盈利阶段,同时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作销售处理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在增加利润的同时也增加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折旧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无税收优惠的企业利润,相当于实现了纳税差异化调节。
如:2018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180-100)×25%×50%=10万
2020年以后增加折旧可少交企业所得税(180-100)×25%=20万
2、如果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很显然按销售处理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因为,企业处在巨额亏损阶段就算按销售处理了,企业可能仍然处于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常年亏损,很有可能,无法在5年内得到弥补,作销售处理后,可以让折旧在以后年度得到扣除。相当于实现了亏损的递延。
3、当然,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盈利与正常纳税阶段,作销售处理与不作销售处理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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