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赊购的税收筹划
1、签署购货合同或者支付货款,“留有余地”考虑货款的支付。赊购方的销售人员或会计人员在签署购货合同或者支付货款时,应该充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如果留下的“应付账款”的尾款不是10万元,是大于税款15.98万元的尾款,比如留下20万元,应该就是对方催促该公司支付货款了。上述案例说明,在企业的结算中,应该充分考虑税负以及企业的财务风险。
2、签署购货合同,必须支付款项,可以考虑采用银行汇票或商业汇票,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如果票据承兑时间到期,自己刚好资金紧张,此时承兑,即使对方已经进行贴现,承兑银行也会将票据退回给对方,对方的应收票据变成了应收账款。当然,赊购时采用应付账款肯定比应付票据对赊购方的财务风险更小。近些年来,各地法院都受理了大量的对“老赖”的经济纠纷案件,对“老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从加强企业的支付信誉角度考虑,应该加强对应付账款的明细账核算。
3、“应付账款”明细账一定要设置清晰。如一家公司的会计主管说由于对“应付账款”的明细账设置没有根据需要以对方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账,同时,登记明细账比较滞后,在支付给对方尾款时,不小心多支付了款项给对方,使“应付账款”出现借方余额,结果,除了领导批评外,到对方单位去要求退回,多次受阻。
二、赊销时必须注意守住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底线
【案例】某工业企业,2012年10月赊销了150万元的一批货物,款项尚未收到,购货方请求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单位考虑与对方单位有长期合作,所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直到2013年11月,也未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去对方单位催促了多次,也没有收到货款。销货方限于被动的境地。
通常赊销时,税务部门凭出库单、银行托收单等要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下列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 75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000
此时,一方面款项没有收到,而税负却产生,不仅增值税产生,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产生,并且确认了收入,尽管也结转相应的成本,但是产生了利润,就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而象上述情况,轻易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了对方,使本单位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为了规避这种被动的局面甚至收不到款项的风险发生,作为销售方,在赊销时必须注意守住的“底线”是款项没有全部收到,坚决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方面要确认收入履行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承担收不到款项的风险。
三、赊销的税收筹划
1、对于部分收到的货款,可以开具从税务机关处购买的收款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开具全部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收款专用发票,赊购方可以作为付部分款的原始凭证,却不能作为购货方这个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督促对方支付货款。
2、采取现金折扣,鼓励对方支付款项。现金折扣(分数表示),是企业为了鼓励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的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采用的一种价格优惠政策。这种折扣其收入的金额小于发票所开的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按照上例就是: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对方的现金折扣条件:2/10,1/20,n/30。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75.5万元,给予客户0.35万元(175.5×2%)的现金折扣。企业实际的销售收入为175.15万元(175.5-0.35),比原确定的收款少0.35万元,却尽快收回了175.15万元货款,只是在开具发票上需要考虑销售额与现金折扣是否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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