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了。
企业签订应税合同及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时如何缴纳印花税,这次立法进行了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出台之前,总局层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文件来规范,导致曾经在一段时期内,全国各地由于没有统一执行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地方政策或口径来征收印花税,导致同一集团内的不同地区公司征收标准可能不一样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建议印花税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将合同列明,不含税价款是多少,增值税税款是多少,这样在合同列明的情况下就可以将不含税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了。
【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3%,税额为13万元,总价为11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B公司各应纳印花税额=100万*万分之三=300元
【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含税总价金额为113万元,税率为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B公司各应纳印花税额=113万*万分之三=339元
总结:上面两种不同签订合同的方法将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后者将比前者增加39元印花税,无形中将减少企业39元的利润。如果企业全年的应税合同及应税产权转移书据金额巨大的话,成本增加的将会更多,因此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细节,避免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
附:原总局口径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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