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基于业务的需要,主体公司收取客户的“代购款”、“代收款”等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收取“代购款”
案例1:某产品正常售价每套10万元,甲通过A公司代购,可以优惠至每套9万元。A公司和供应商的结算价为8.5万元,剩余5000元属于A公司赚取的利润。
该案例中,A公司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如果A公司不想就代购款8.5万元缴纳增值税,就需要按照以下模式操作:
1、甲先向A公司提前支付代购款9万元;
2、A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8.5万元;
3、供应商向甲开具8.5万元的发票;
4、A公司向甲开具5000元的服务费发票(或不开票作为无票收入确认)。
如果不满足上述操作模式,A公司就要对收取的全部款项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收取“代收款”
(一)服务代收款
案例2:B公司主业是提供财税咨询服务,C公司的主业是提供管理咨询服务。B公司、C公司和D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金额20万元,其中8万元是财税咨询服务,12万元是管理咨询服务。
合同约定,D公司将20万元服务费全部打入B公司账户。B公司收到款后,将12万元再转给C公司,同时B公司给D公司开具8万元财税咨询服务费发票,另外12万元由C公司给D公司开具管理咨询服务费发票。
问题:B公司收取的12万元代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算为收款方的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B公司和C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应税行为,B公司收取的代收款由委托方C公司开具发票满足上述文件不征收增值税的要求。
因此,B公司收取的12万元代收服务费不用缴纳增值税。
(二)货物代收款
1、一般情况
案例3:E公司主业是销售电脑,F公司的主业是销售音响。E公司、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金额20万元,其中15万元是电脑销售款,5万元是音响销售款。
合同约定,G公司将20万元货款全部打入E公司账户。E公司收到款后,将5万元再转给F公司,同时E公司给G公司开具15万元销售电脑的发票,另外5万元由F公司给G公司开具音响销售的发票。
E公司收取的5万元代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E公司和F公司销售货物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货物销售行为,E公司收取的5万元货物代收款,尽管发票由F公司开具,实务中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特殊情况
实务中,有一类特殊的机构,即便收取了代收货款,也不需要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如果代收款的一方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其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注:相当于收取的代收款),不缴纳增值税。
但支付机构需要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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