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于企业雇用国家鼓励安置的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工资支出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因此,如果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可以通过残疾人员来完成,则可以通过雇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一般而言,残疾人员包括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从程序的角度来讲,残疾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分为6类。其标准分别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为: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2)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4)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5)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8项: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如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废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1条、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1条、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1条、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5条第(1)、(2)、(5)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上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1条第(3)项规定的单位(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9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第2条。 (4)《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准备招用100名普通职工,由于该项工作不需要职工具备特殊技能而且是坐在椅子上从事工作,具有一定腿部残疾的人员也可以完成。该公司原计划招收非残疾人员,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请对该公司的招用计划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由于该公司的工作残疾人员也可以胜任,因此,该公司可以通过招用残疾人员来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的规定,该公司可以享受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年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为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000×100×12×3×25%=1800000(元)。 除此以外,雇用残疾人还可以为企业节约残保金的支出。假设该公司共有员工5000人,按1.7%的标准应当雇用残疾人85人。如果不雇用上述100名残疾人,假设该公司人均年工资5万元,该公司每年应当缴纳残保金:85×5=425(万元)。 加我微信(gtwg8040) 送: 1.《避税1:无限接近但不可逾越》《避税2:唯一安全的方法》电子书 2.133页税筹最全案例 扫码注册核定征收个体户,年开票额499万,开票的综合成本仅为3%。 核定征收个体户妙用多多,不懂问我 |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