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位于A地块36 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向乙公司投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定,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土地作价1 200万元,股权比例占70%.该土地于2012年12月购入,入账价值380万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预计使用年限50年。至2015年12月,按直线法摊销金额22.80万元,账面净值=380-22.80=357.20(万元)。转让土地所得金额=1 200-357.20=842.80(万元)。土地权属变更及股权变更登记将在2015年12月办理完毕。
甲公司应收丙公司债权2 857.50万元。因丙公司经营管理不善,2014年9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破产管理人审议并报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破产债权为2 857.50万元,其中2015年1月和6月分别收到破产财产350万元 和150万元。甲公司与破产管理人、法律顾问讨论后认为,丙公司大约在2016年上半年终结破产程序,且无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实际发生坏账损失金额=2 857.50-(350+150)=2 357.50(万元)。
税务筹划方案一
对上述事项,甲公司提出税务处理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文件。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依据文件规定,甲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确认所得额=842.80÷5=168.56(万元)。预计2015年及未来4年,应税所得额剔除土地转让所得后为50万元。2015年应确认所得额=168.56+50=218.56(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218.56×25%=54.64(万元)。
2016年取得丙公司破产终结文书,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当年税前扣除。2016年应税所得额=218.56-2 357.50=-2 138.94(万元),形成亏损。2017-2019年累计所得额=-2 138.94+(168.56+50)×3=-1 483.26(万元),不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5-2019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54.64(万元)。
税务筹划方案二
甲公司委托税务师分析拟定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否有优化空间。
税务师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方案提出疑问:1、转让财产所得与确认资产损失不在同一年度的税务处理合适吗?2、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是否按5年期限确认?
税务师与财务经理在沟通中了解到,甲公司以土地对乙公司投资,形成实际控制,土地权属变更和股权登记手续时间可以调整。坏账损失证据在2016年取得是确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其中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作为2016年度税前扣除的法定外部证据。
在与财务经理达成共识后,税务师提出如下税务筹划方案。
甲公司将土地投资的权属变更及股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在2016年1月,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在2016年一次性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性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公告仍然有效。坏账损失也应在2016年1月进行会计处理,并在2016年汇缴期间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甲公司一次性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从时间、金额上,与确认坏账损失时间、金额相配比,这样的税务处理比较合适。
具体计算过程。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0(万元 )。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50+842.80-2 357.50=-1 464.70(万元 )。2017-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 464.70+50×3=-1 314.70(万元)。2015-2019年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2.50(万元 )。
两种方案比较
税务师提出的筹划方案,与甲公司拟定的方案比较,节约税款支出金额=54.64-12.50=42.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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