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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12-28 10:11
作者:光头五哥

网友:我公司为安徽某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份招录11名重点群体,均持有《就业创业证》,与之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我公司2月份应纳增值税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地方教育附加40元。

请问:我公司如何申报2月份的增值税及附加?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二、政策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政策内容

1、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四、政策执行期限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五、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重点群体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2、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申报如下:

六、申报表填列

1、先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

2、申报2021年2月份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免性质代码:

(1)010136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1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3、填写附加税(费)申报表

减免性质代码:

城建税:(1)00070136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0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1)0061013610|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0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1)0099013603|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0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拓展案例】:扣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

若公司于2020年1月招用了3名属于重点群体的建档立卡贫苦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度享受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减共计14000元,2021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所得税额为7000元,2020年度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9000元。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应填写如下:

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7000-7000-9000=-9000元。该公司可以申请9000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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