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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支付费用,企业负有哪些税法义务

发布时间:2022-02-16 11:00
作者:光头五哥
  首先明确两点:
 
 (一)税法范畴下,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本人所称“个人”,专指“其他个人”。
 
 (二)对于公司经营来讲,个人又可分为员工和外部个人;本文乃是特指“外部个人”。
  那么,企业向外部其他个人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税法方面的事情呢?
 
 一、个人所得税义务
  这儿涉及两个主要条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
 
 (一)如果单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向上述个人支付超过800元,则负有扣缴、申报两项义务;
 
 (二)如果单次(月)支付未超过800元,固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仍应当如实进行申报。
 
 二、印花税义务
  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的应税凭证,则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增值税及附加义务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一)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1、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注意:代开主体仍为个人;企业不能自行随意代开)。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2):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支付对象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月度不超过10万元;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单次(每日最多一次)不超过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境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一)合同协议
 
 (二)支出依据(比如结算单、工作量清单等)
 
 (三)付款凭证等
  既包括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等现金付款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类支付凭证等,也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凭证、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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