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营改增以来,对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划分既有明确的规定,又有争议的地带。对于涉及经营性和租赁性的应税业务中,就是存在一些特殊的边界给予明确,以免引起歧义。纵观这些分类,归根到底还是以“人”作为要素来判断,比较靠谱和容易把握。
一、带人的不属于租赁服务行为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简单地说,就是需要实现运输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向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运输企业连人带船一起完成特定的运输任务。这种业务行话程租,实际就是包运输航程的业务。如,某贸易公司需要将一船煤炭从甲地运送到乙地,向某运输公司签订了承包运送业务。船的航行一般也需要技能和一定的资质,运输公司连人带船一起完成运送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这种业务行话期租,实际就是考虑到自身业务的需要,用船方在有需求的时间内,向运输公司连人带船包下运输船,满足自己的运输需要。一般主要是运输市场上用船紧张的时期。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这种业务行话湿租,实际就是需要使用飞机方连人带飞机包下来,可能自用或经营。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业务实际就是连人带车一起承包的业务。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业务的明显特征就是在所谓的“租”的业务中,都是连带上相应的人员或者服务人员提供的配套服务。
二、不带人的属于租赁服务行为
1.动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行话光租,实际就是仅仅租赁船舶,承租方自己另行配人开展业务活动,即光租船,不要人。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行话干租,实际就是仅仅租赁飞机,承租方自己另行配人开展业务活动,即光租飞机,不要人。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按照动产租赁处理。
纳税人仅仅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应当属于动产租赁行为。
2.不动产租赁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仅仅提供会议场地租赁,并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
纳税人仅仅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
上述业务的明显特征就是在租赁业务中,都是仅仅提供设备设施,并没有配套相应的服务,而配套服务一般就是涉及人员提供的服务,如提供茶水供应、保洁服务等。
综上,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带人的,提供的不是租赁服务行为,而是相应的运输等经营性应税服务行为;不带人的,提供的是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服务行为。这样就比较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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