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具体政策,请详见:
1.《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二、优惠办理流程
如果您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您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任何手续,只需在纳税申报期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发票如何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申报表如何填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3.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案例1: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2年二季度销售应税货物(适用3征收率),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60000元(均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由于该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450000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等栏次。该企业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部分表样)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税依据 | 项 目 | 栏次 | 本期数 | |
货物及劳务 |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 资产 | |||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 | 1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2 | |||
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3 | |||
(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5%征收率) | 4 |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5 | —— | ||
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6 | —— | ||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7(7≥8) | —— | ||
不含税销售额 | ||||
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 8 | —— | ||
(四)免税销售额 | 9=10+11+12 | 360000 | ||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 10 | 360000 | ||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 11 | |||
其他免税销售额 | 12 | |||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 13(13≥14) | |||
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 14 | |||
二、税款计算 | 本期应纳税额 | 15 | 0 | |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 16 | |||
本期免税额 | 17 | 10800 | ||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 18 | 10800 | ||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 19 | |||
应纳税额合计 | 20=15-16 | 0 | ||
本期预缴税额 | 21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22=20-21 | 0 |
案例2: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022年二季度销售应税货物(适用3征收率),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60000元(均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由于该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450000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等栏次。该企业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部分表样)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计税依据 | 项目 | 栏次 | 本期数 | |
货物及劳务 |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 | 1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2 | |||
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3 | |||
(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5%征收率) | 4 |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5 | —— | ||
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6 | —— | ||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 7(7≥8) | —— | ||
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 8 | —— | ||
(四)免税销售额 | 9=10+11+12 | 360000 | ||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 10 | |||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 11 | 360000 | ||
其他免税销售额 | 12 | |||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 13(13≥14) | |||
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 14 | |||
二、税款计算 | 本期应纳税额 | 15 | 0 | |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 16 | |||
本期免税额 | 17 | 10800 | ||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 18 | |||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 19 | 10800 | ||
应纳税额合计 | 20=15-16 | 0 | ||
本期预缴税额 | 21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22=20-21 | 0 |
案例3: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销售应税货物(适用3征收率),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均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因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销售额大于45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部分表样)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计税依据 | 项 目 | 栏次 | 本期数 | |
货物及劳务 | 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 | |||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 | 1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2 | |||
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3 | |||
(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5%征收率) | 4 |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5 | —— | ||
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 销售额 | 6 | —— | ||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 7(7≥8) | —— | ||
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 8 | —— | ||
(四)免税销售额 | 9=10+11+12 | 500000 | ||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 10 | |||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 11 | |||
其他免税销售额 | 12 | 500000 | ||
(五)出口免税销售额 | 13(13≥14) | |||
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 14 | |||
二、税款计算 | 本期应纳税额 | 15 | 0 | |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 16 | |||
本期免税额 | 17 | 15000 | ||
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 | 18 | |||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 19 | |||
应纳税额合计 | 20=15-16 | 0 | ||
本期预缴税额 | 21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22=20-21 | 0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部分表样)
二、免税项目 | ||||||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 栏次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 际扣除额 | 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 免税额 |
1 | 2 | 3=1-2 | 4 | 5 | ||
合计 | 7 | 500000 | 500000 | 15000 | ||
出口免税 | 8 | |||||
其中:跨境服务 | 9 | |||||
填写对应免税性 质代码 | 10 | 500000 | 500000 | 15000 |
五、热点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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