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21年11月,王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笔辞退补偿金。那么对于公司来说,这笔辞退补偿金在税务上如何定性,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或“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一、辞退福利如如在税务上如何定性?
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一次计入费用(管理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结合上述政策,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然属于“职工薪酬”,但是在税法上,其并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二、在税法上,企业支付的辞退补偿金,又该如何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通过该回复可以看出,辞退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且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之相类似的,2021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的咨询做出的答复: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虽然没有专项税收政策,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但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同时,其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
同时,我们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辞退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填报时,应当于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其他”栏次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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