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传统结算模式
某贸易公司从事装修材料销售业务,为一般纳税人,客户与该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修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材料采购总价款为20万元,由贸易公司按照客户对于材料的不同品类要求供货,客户最终与贸易公司直接结算。此时,贸易公司就客户的采购要求,寻找供应商,分别结算材料款。假设材料采购完毕,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款为12万元,均取得了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贸易公司的收入为20万元,购货支出为12万元,按照获取增值税发票的种类,专票部分进行全额抵扣。
此时,贸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20/1.13*0.13-12/1.13*0.13=0.92(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0.92/(20/1.13)=5.2%
需要说明的是,此时是最理想的状态,即外采的材料全部可以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实务中,绝大多数可能只能从底层供货商处取得3%税率的专票或者普通发票,此时普票部分没有办法抵扣,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率!
所以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建议调整专票和普票获取的结构比例,加大专票部分的获取力度,以实现税收的优化效应。
案例二:第三方平台代收代付结算模式
某第三方平台公司从事装修供应链的直接采购业务,为一般纳税人,客户与该平台签订了一份委托采购合同,约定按照材料采购价款的15%收取服务费,由于客户对材料的品牌以及品质要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客户的选材要求,选择对应的品牌材料商家,由第三方平台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有装修材料的采购工作。就品牌材料公司提供的材料款部分,由平台询价后报价给客户,客户确认交易价格后,按照材料价款的115%的结算金额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平台代收代付客户采购款。
假设最终确认供货的是A、B、C材料公司,那么由A、B、C材料公司分别发货,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第三方平台将实际发生的结算材料价款分别支付给A、B、C材料公司。
收入确认:
(1)第三方平台就自己收取的15%服务费确认收入,按照“现代服务”的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6%;
(2)A、B、C材料公司就自己收取的材料价款确认收入,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13%。
发票开具:第三方平台和A、B、C材料公司分别就所取得收入部分向客户开具发票。
图示如下:
在此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降低自身的收入总额,从而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负;与传统模式相比,税负可以得到优化。
同样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规避第三方平台的涉税风险,避免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全额收入,需要提前制定好平台交易规则。为严把质量关,跟客户签署统一的代采购合同,另由第三方平台与材料供应商制定结算平台的交易规则,约定代收代付的结算方式,使第三方平台收取的手续费提前约定,使其透明化,降低涉税风险。
在实务工作中,企业适用于哪种结算模式,需要与自身的经营业务相结合,透彻分析经营细节,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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