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属于建筑类,如果工程承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施工项目为实行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则增值税率为3%;如果工程承包方为一般纳税人且施工项目为实行一般计税的新项目,则增值税率为9%。
一、土石方工程是否可以简易计税。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基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渣土清运税收。按通常理解,“土方的清运”可能理解为对土方的清理,运用机器或人工清理土方,是一种工程作业服务,同样属于“其他建筑服务”,按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土方的挖掘及清运是同一项工程的整体业务,即挖掘土方的同时还负责土方的清运,均属于“其他建筑服务”,按9%计缴增值税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土方挖掘和土方清运是分别不同工程的业务,“土方清运”只是受雇装运土方,可能更符合“交通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与建筑服务,征税范围不同,但适用的税率相同,都是9%。
三、渣土费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渣土消纳,是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对建筑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委托方支付渣土消纳费,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因此,委托方支付渣土费可以取得“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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