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子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未足额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可分配利润增加,对于子公司多分配的股利是否存在风险?母公司收到多分配的股利是否可以作免税处理?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作以下分析:
1、《公司法》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需要把该部分多分配的利润退回公司。如果未退回多分配的利润,股东收到的利润分配能否作免税处理呢?下面我们需要从税收方面的规定来分析。
2、税收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并需要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从税收政策方面来分析,股利分配是否免税并没有强调公司应该分配多少的问题,而是重点强调从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利润分回即可。所以,我个人理解对于公司未足额提取盈余公积而给股东多分红的部分,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当然,享受优惠时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要准备齐全。
3、探讨性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之前给股东分红是需要股东退回该部分多分配利润的,当然如果能及时发现此问题并退回该部分利润,公司按照规定的计提比例计提盈余公积后,再行分配利润,对于公司和股东方来讲都不存在风险。
如果当期未退回,股东收到该利润分配时,税法又未规定不能作免税处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个人理解能否由股东方根据利润分配方案等资料先申报免税处理,次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之前,把上年及本年该提取的盈余公积按照公司法规定提足,然后再进行利润分配,相当于上年多分配,本年少分配,个人理解作为股东方按照股息红利作免税收入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
鉴于此,还是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决议分配股利时,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提足盈余公积,准确确定可分配利润数额。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按照税法规定作免税收入处理,并按规定留存好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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