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区域合作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很多企业都需要跨区域开展业务,人员长期外派必然需要保障外派期间的生活及住房。为解决因长期外派导致的住房问题,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应如何税务处理?
将住房补贴并入工资发放
1、企业所得税
可将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同时,公司需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公司统一租房
1、企业所得税
无论公司是与个人房东或是企业房东签订租赁协议,都应该取得正式增值税发票后方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同时,企业支付的房屋租金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对于企业只给部分高管人员提供的住房福利或租房报销等,不属于“集体福利”,而是属于公司给部分人员提供的补贴,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给员工提供的住房需要分为两种情况:1、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缴个人所得税;2、可以量化的,比如单独给公司高管提供的公寓,应该并入高管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自行租房
1、企业所得税
员工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公司凭该发票为其报销租房支出,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该支出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取得发票抬头为任职企业的租房发票,在收到员工发票报销时需要注意发票备注栏及单位名称是否符合要求,同时报销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标准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员工报销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圴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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