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是短期内被限制不能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进行流通的股票。限售股主要包括:1、由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这种股票称为“股改限售股”,也称为“大小非”;2、由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而造成的短期限售股;3、由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或实施股权激励等原因形成的限售股;4、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以及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一、增值税。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论是流通股还是限售股,均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的税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但对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买入价与卖出价的确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卖出价为卖出原价,不应扣除佣金、印花税及其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但在有的地方明确要缴纳增值税。如:湖北省123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新三板公司股权转让存在两种不同征税情况:一种认为要征收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征收增值税。针对此类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今后需要国家层面进行统一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转让限售股的收入为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限售股转让收入=卖出价-(股权原值+合理税费)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或所提供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确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对于企业代持的限售股,其转让收入也应当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提醒: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印花税。个人转让限售股需要交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注意:即便出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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