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将会涉及哪些税收?
一、投资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显然,自然人并不属于上文表述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为什么上述规定中没有包括自然人呢?从增值税的原理上来说,由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是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是对于自然人,由于规定无法代开专票,而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从而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所以,为了更符合增值税的原理,才对于自然人货物入股没有规定视同销售。
个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住房”的,按下列情况特殊处理:1、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2、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上述1、2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3、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4、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如果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定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个人以投资入股方式,将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印花税法》所附的税率表中,对于“买卖合同”中明确“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即书立该合同的买卖双方均不需要对该合同缴纳印花税。对于涉及产权转移,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对于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按评估价值各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但对住房是免征印花税,非住房减半征收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两笔交易的结合:第一笔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第二笔交易就是用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根据税法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因为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未取得资金流,因此,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二、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税费
1.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实物投资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实物用于投资入股,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也就说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只有小额零星交易的(低于500元)才可以不需要发票,否则就需要发票。解决办法:让个人股东到税务局去给投资入股的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个人用动产对外投资入股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包含个人(其他个人)。因此,实务中经常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个人以动产投资的不需要发票作为被投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部分人(包括多数基层税务局)认为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在笔者看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则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除非属于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范围。
2.契税。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被投资方涉及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印花税。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必然涉及“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既然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因此也就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出资入股,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过户,又会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问题,明明就是一笔业务,却涉及两个项目印花税,是否重复征税呢?这个问题似乎有些异议,而且好象也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遇到这种问题,还是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好。另外,新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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