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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切勿少缴或多缴

发布时间:2022-11-02 09:55
作者:光头五哥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一)基本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学习笔记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提醒】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提醒】提供娱乐服务,没有扣缴义务人。

  3.征纳范围

  (1)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具体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提醒】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公交车的车身出租给某公司用于发布广告,应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

  (一)基本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学习笔记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包含增值税。

  2.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提醒】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无扣除项目。

  【提醒】“减除项目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情况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娱乐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征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3.《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六、会计处理

  费用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负债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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