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通过对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业务实质分析可知,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概念,在税法上,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就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时,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方面,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需要做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的卖出价,应该是清算企业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时的股票交易价格。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非交易过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的股票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重组非交易过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等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方面,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为成交额的千分之一。证券交易的计税基础是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没有转让价格的,计税依据按照转让登记时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没有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确定计税依据。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证券交易的转让方征收,而不是受让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银行结算税款及利息。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都应当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0号文件第四条还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此,企业在清算注销环节,将持有的股票以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转移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可变现价值确认股票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对企业分配清算所得的,应该也以企业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的日期为时点,确认股票交易价格,并据此确定股票的可变现价值。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非交易过户,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但是,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将股权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捐赠收入是以该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认,这样一来,收入和成本相同,实际上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给予了无形中的税收优惠,这也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年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非交易方式转让也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如果是限售股,个人投资者就有个税纳税义务。但继承或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继承人或受增人没有因取得股权而支付任何对价款,被继承人赠予人也没有因为股权继承取得任何股权转让款,就不存在应税所得。如果继承人或受赠人再次转让继承股权的,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的受赠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另外,对限售股公益性捐赠非交易过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以房地产捐赠,发生产权转移,根据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以股权、房产原值确认捐赠支出有两层意思:一是以股权、房产捐赠不计算所捐赠房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二是正因为以股权、房产捐赠不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所以,捐赠支出应当按照捐赠股权、房产原值(而非公允价值)确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他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但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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