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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属于与收入无关不能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3-03-14 09:59
作者:光头五哥

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并非一定是与取得收入无关。在会计核算上,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等。新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有所减少,比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债权人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债务人重组损益,根据方式不同,可能记入“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或修改其他条款时)或“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存货盘亏损失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计入“管理费用”等。

  1、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产生的损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2、罚款、滞纳金、诉讼费等支出。罚款支出具体要看什么性质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不得税前扣除,比如违反税收规定缴纳的罚款以及税款滞纳金账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公诉费等可以税前扣除。

  3、捐赠支出。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满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企业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不得扣除。

  4、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属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消费等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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