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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无偿借款有无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23-04-17 09:10
作者:光头五哥

现实中,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因周转资金紧张,而向股东无偿借款,但有时股东也因个人消费急用钱也会从企业无偿借款。那么,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无偿借款有无纳税义务呢?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无偿把资金借给股东使用,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股东无偿把资金借给企业使用,不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可知,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股东使用并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如果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股东个人把钱无偿借给企业使用,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不属于上面政策规定的所得项目,且个人所得税法上又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股东个人把钱无偿借给企业使用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四、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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