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专家咨询费,通常是由企业邀请外部专家,对企业某类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向其支付的报酬。实务中,企业支付外部专家咨询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向外部专家支付咨询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支付的外部专家咨询费,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外部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对象,大都是外部专家个人,这些个人通常并未办理税务登记,无法自行向企业开具发票。因此,实务中,对于专家咨询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如何管理,一些企业比较困惑。
从实务情况看,企业可以区分专家咨询费的金额,分类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则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上述规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施行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次300元~500元。也就是说,咨询费不达300元~500元起征点,收款人可以不开发票,支付方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如果超过300元~500元,则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但达到起征点的,仍然需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适用的起征点数额,准确区分情形,归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一些企业还比较困惑,如果单笔外部专家咨询费超过了相应起征点,能否由企业汇总申请代开发票?
我国目前仅允许部分特定行业,施行由企业汇总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及第七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汇总申请代开发票,适用于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通常来说,劳务报酬的纳税人为外部劳务人员,因此,企业要获得增值税发票,须由外部劳务人员本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外部劳务人员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申请代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建议企业在支付外部专家咨询费时,结合自身所属行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可否由企业汇总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以便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明确无法由公司汇总代开发票的公司,建议在与外部专家签订合同时,明确其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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