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房地产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安排营销人员进行房屋销售,企业将人员工资(含销售提成)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发票。
会计处理
发生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达到条件结转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疑惑
如果营销人员是企业员工,那么我们按工资薪金进行调整;现在营销人员与企业是劳务派遣关系,不属于职工薪酬,在税收上应按劳务费还是佣金处理呢?
分析
若销售方案和人员主要由劳务派遣公司制定和参与,则房地产企业支付的上述费用应该按照销售佣金对待,受税法相关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
若销售方案和人员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劳务派遣公司只是安排人员辅助参与相关工作,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劳务费用处理。
上述两种情形下,均不再区分支付额度中人员工资、社保金额和佣金的具体额度,一旦定性为销售佣金或者劳务费用,全部金额均确认为该项性质的支出,无需细分额度。
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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