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指的是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离职补偿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2022年4月,某企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向小王支付了一次性补偿金28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000元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80000 × 3 = 24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80000 - 240000 = 40000元,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企业在扣缴小王的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小王应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 × 10% - 2520 = 1480元。
注意: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个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而给与的补偿不属于“解除合同”而给予补偿,应当直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离职补偿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
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不管是哪个部门的,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这里的思路不再是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贷方是应付职工薪酬,从性质上说,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是准则中所说的预计负债,但是会计处理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福利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处理为:
①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
借:管理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同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离职补偿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会计上,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定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因此,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也因此,企业不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具体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支出不得在“A105050职工薪酬调整表”填列。同样,也不得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一行“职工薪酬”栏次填列。因此,离职补偿金虽然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离职补偿不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另外,离职补偿金也不作为计提残保金的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离职补偿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应注意离职补偿税前扣除的节点。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对于员工有离职的可能,预先计提“离职补偿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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