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A、B公司均为境内,在某项境外工程服务中,A公司将货物部分分包给B公司(B境外无分公司),A公司和B公司直接签订销售货物合同。由B公司在西班牙采购货物,直接发到墨西哥。
问题1:进项票由B公司在国内开具的话,B公司给A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开免税发票、普通发票、还是专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A公司采购的货物用于境外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问题2:如果A公司、B公司均为境内企业,在境外工程服务中,A公司是总包,B公司是分包,与境外单位签订三方签订总分包合同,B公司负责货物部分,A公司负责建筑部分,B公司在西班牙采购货物发往墨西哥,由B公司给A公司开发票,那这种混合销售在境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 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总结:上述情形属于境外发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票。
问题3: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开票,也就是企业没有发票入账,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上述精神进行所得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证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汇算清缴时,B公司虽然在境外无分支机关,没有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境内汇算清缴时,仍要将境外收入和配比的成本费用相应从会计账簿中剔除。若会计核算上能够分别核算确认的,则按照申报主表要求,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先剔除境外收支因素,然后将境外收支单独计算境外所得,进而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抵免税额为零,按照申报表填报顺序进行填报,最终补交企业所得税额既包括境内应纳税额也包括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两部分。切记,基于B公司有境内外业务的实际情况,B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时,不能简单将境内外收入合并、成本费用合并,按照纯内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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