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架构的搭建过程中,很多人会建议老板不要以个人名义作为股东,而是设立一个家族公司当股东。
为什么这么操作呢?理由如下:
个人从被投资公司A取得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税,而家族公司B从被投资公司A取得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分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家族公司B取得分红后,不用再给个人股东分配。至于老板及家人的各种消费,比如旅游、教育、美容、车辆、住房等支出直接在家族公司B报销,这样就可以有效规避家族公司B给个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果真如此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板及家人在B公司报销的各类支出,和B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关系吗?
从架构上看,B公司实质上就是一个持股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老板及家人在B公司报销的各类支出和B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也就意味着老板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因为有费用报销而省掉!
随着“以数治税”在2023年的全面实施,如B公司这种只有分红收入和报销支出的企业,很容易成为被监控的重点。一旦被税务稽查,除了要补缴税款外,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18.25%,比高利贷都高!)也少不了。
所以,看起来很“流行”的股权架构搭建模式,其实,风险不容小视!
被忽悠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忽悠后还不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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