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沿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发布,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发布,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问:我之前已经填报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问:在限额提高之前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二、“专项附加扣除”分项总结
01、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学前教育支出 | 学历教育支出 |
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 | |
扣除 主体 |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 |
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 ||
注意 事项 |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特别提醒:
1、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2、夫妻双方已离婚,或离婚后各自重组家庭的,在未沟通好各自原生子女申报扣除比例的,建议双方暂不扣除,或均按50%申报扣除。
常见问题:
1、孩子马上初中毕业了,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是否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当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此项,否则无需填写。
2、孩子6月份小学毕业,9月份上初中,暑假期间(7-8月份)我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2、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 取得证书的年度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
扣除 标准 | 400/月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 3600元 | |
扣除 主体 | 本人扣除 | 本人扣除 | |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
注意 事项 |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特别提醒: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常见问题:
1、参加函授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所读学校为您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并且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拿到的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均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如果在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了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接受教育共计扣除4800元。同年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同时符合这两类情形,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如果您取得的证书在目录范围内,则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3、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
扣除 方式 | 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 标准 |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 主体 |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
注意 事项 |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
温馨 提示 |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
常见问题:
1、只有住院的医疗支出才能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2、商业医疗保险赔付金额是否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商业医疗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可以正常扣除。
3、一个家庭有两个患者应如何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家庭中有两个患者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0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1000元/月 |
扣除 主体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注意 事项 |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
常见问题:
1、我和父母共同买了一套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的是我和我的父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主贷款人为您时,由您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100%享受扣除。
2、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尚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未还清,可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采取的是组合式住房贷款形式,且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政策规定,在商业贷款还清后,继续使用公积金还贷的,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在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时,提示“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是否该填写本栏?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且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4、贷款购买的住房,未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向房地产公司贷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向房地产公司贷款,而非通过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05、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及配偶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 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扣除 主体 |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 |||
注意 事项 |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常见问题:
1、从中介租赁了一套手续齐全的房屋,在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应填写与您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2、因工作需要,一年内需要在不同的城市更换租赁住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06、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3000元/月 | 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
扣除 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
注意 事项 |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常见问题:
1、独生子女,父母都已年满60岁,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均符合被赡养人条件时,不可叠加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我有一个哥哥,经济条件不太好,一直由我单独赡养老人,我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您和哥哥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需要在您与哥哥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
3、我爱人没有收入,一直由我赡养岳父母,岳父今年已经65岁了,我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岳父母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被赡养人,您不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4、父母去世当月是否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父母去世当月到年末可以继续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的赡养老人支出当年不用删除或修改,等明年重新采集专项附加的时候不再采集即可。如果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其中一位老人去世,不影响原扣除方式。
07、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孩 |
扣除 主体 |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
注意 事项 |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
特别提醒:
1、本文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5、有多个婴幼儿的,可分别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如,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6、非亲生子女,也可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但必须是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本人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
4、税务总局记者会答问:纳税人专扣信息31日起可用手机APP申报
5、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6、国发[2023]1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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