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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核查:找到研发费“虚胖”病根

发布时间:2023-12-14 09:37
作者:光头五哥

企业亏损,研发费用却仍高企;连年计提不动产折旧,却从未缴纳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反常举止背后,隐藏着什么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根据数据分析发现的疑点线索,对J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确认企业存在违规多列支研发费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同时,发现其母公司在不动产作价投资J公司过程中,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J公司作出补缴税款192万元、加收滞纳金,调减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1521万元的处理决定。依法对其母公司MJ公司作出加收滞纳金501万元的处理决定。

  企业亏损,研发费缘何反增

  2022年11月,上海市税务机关税收风险分析团队分析企业涉税信息时,发现J公司数据异常,于是将线索移交给第三稽查局。

  检查人员接到线索后,对J公司情况进行初步核查。J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工程塑料粒子(具备耐热、阻燃、免喷涂等性能的塑料)的生产销售业务,是上海MJ公司的子公司。J公司对外的宣传信息显示,企业拥有几十项专利,是一家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工程塑料产品生产企业。

  企业涉税信息显示,J公司自成立起至2020年,处于稳定盈利状态。2021年时,企业出现亏损,亏损额为7400万元。数据显示,当年J公司利润总额为-1100万元,出现7000多万元的巨额亏损,主要原因是企业申报的研发加计扣除费用达到6300万元。

  检查人员随后对企业近三年的毛利率和研发费用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

  检查人员发现,2019年—2021年,J公司每年毛利率分别为9.12%、12.98%、4.92%,2021年毛利率较以前年度大幅度降低。检查人员了解到,近几年塑料生产行业由于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等原因,行业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盈利情况普遍呈现下行状态,J公司的经营数据与市场情况基本相符。

  但让检查人员不解的是,在市场行情下行、企业盈利渐趋下降的情况下,2019年—2021年,J公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却分别是2400万元、5100万元和6300万元,呈现逐年上涨的状态,并且从费用支出结构看,材料、动力、燃料等支出在研发总费用中占比均超过了60%。

  在企业成本不断上升、利润大幅下降、行业新技术发展趋势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不断加大研发费用支出,这一行为并不符合生产经营常理。

  来历不明的不动产

  除了过高的研发费用,检查人员在企业涉税数据中还发现另外一项蹊跷。

  J公司自2016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开始出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1.01亿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资产原值0.24亿元的信息,并于2016年开始计提不动产折旧费用。

  虽然企业自2016年起开始对这项不动产计提折旧,但是从缴税历史信息看,企业并未同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直至2021年4月之后,才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是怎么回事?

  检查人员仔细分析企业往年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信息,发现J公司2016年经营数据中并未显示有1.01亿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这说明这项不动产并非J公司自行建造。检查人员又查询发票软件数据,发现J公司2016年也没有获得过与购入不动产有关的进项发票。

  企业的这项不动产是哪儿来的呢?

  检查人员于是扩大企业发票信息核查范围,终于,在2021年4月的发票底账数据中,发现J公司曾接受多份品名为“*不动产*其他建筑物——××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25亿元,与企业历史申报表中的不动产原值相近,并且开具这些不动产发票的企业是J公司的母公司MJ公司。

  检查人员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J公司2016年10月注册资金发生过变更,由500万元增至1.3亿元,增加额1.25亿元,正好与不动产发票金额一致。

  综合前期案头分析和初步核查的结果,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不动产的涉税业务处理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涉税疑点,企业可能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于是决定对J公司进一步实施税收核查。

  “虚胖”的研发费用

  检查人员决定对J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在细分企业研发费用项目后,确定直接消耗材料、人员人工费用、特殊收入扣减3个核查要点。

  到达企业经营地后,一组检查人员约谈人事、研发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主管,了解企业研发业务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另一组检查人员负责调阅企业相关年度的账簿、凭证等核算资料。

  约谈过程中,J公司的人事、研发部门人员起初对谈话有些抵触,认为纳税申报等业务只与财务部门有关,在交流过程中也比较谨慎。见此情景,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做了解释,表示谈话是希望多了解一些企业生产研发情况,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核算制度等。企业人员紧张情绪缓解后,检查人员与他们拉起家常,并在此过程中了解企业研发的基本情况。

  另外一组检查人员顺利调取检查期内企业账册、研发辅助账、项目立项书、研发人员名册等资料,并按照事先确定的核查要点,对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进行针对性核查和分析。

  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2021年期间,J公司将不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的人工费用938万元、研发人员的健康医疗保险费18万元,均纳入产品研发成本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仅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依据该项法规,企业将上述费用纳入研发成本是违规行为。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企业研发材料等费用情况,发现J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中的805万元材料费用、155万元动力燃料等辅助费用,主要是用于对企业产品性能进行常规性升级改进。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此类改进升级相关的支出不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J公司2019年曾获得67万元研发废料处理收入,但企业却未进行扣减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这些研发废料收入,企业应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减,但J公司并未依法扣减相关费用。

  检查人员对核查过程中确认的企业研发费用中的问题进行归集,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重新核算,确认J公司2019年—2021年税前共多列支研发费用1983万元,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83万元。

  作价增资,为何不及时缴税

  在检查过程中,通过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核查J公司和其母公司MJ公司的账目资料和核算数据,检查人员也解开了企业在不动产核算方面的谜团。

  原来,2016年8月,MJ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名下一处不动产作价1.25亿元向J公司增资,并进行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由于种种原因,当年这项不动产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一直属于MJ公司,但实际使用权却已转移到J公司。直到2021年4月,MJ公司才与J公司正式办理了不动产过户手续,MJ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向J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是J公司2021年4月之前,一直在计提不动产折旧,却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原因。

  经过检查人员缜密、细致的核查,涉案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不动产核算方面的问题得以明确。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J公司在不动产计提折旧的过程中,虚增计税基础600万元,同时存在少申报产品购销合同金额、少缴印花税37万元的问题。

  专项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约谈了J公司、MJ公司负责人。向J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政策法规,并就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同时,检查人员也向MJ公司负责人指出了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向J公司增资的过程中,纳税申报出现违法行为的原因。

  检查人员表示,该项不动产2016年8月J公司已实际使用并进行了入账确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该项不动产应视同销售,2016年8月MJ公司就该项不动产已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但MJ公司于2021年4月才就该项不动产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MJ公司就该项投资涉税事项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因此税务机关须依法对其加收滞纳金。

  经过检查人员有理有据的讲解,耐心、细致的辅导,MJ公司和J公司负责人承认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动产作价增资的涉税处理方面存在问题,并表示一定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及时纠正失误,按期补缴税款。针对J公司、MJ公司的涉税问题,第三稽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均已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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