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医学院以其收取的住宿费等收入被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由,向社会发布了一封言辞激烈的公开信,并以此为由拟提高学费住宿费一事,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
对学校应免税不应征税,似乎是大家的普遍共识。其实这里面存在三个政策理解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 免征增值税就必然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收入免缴增值税,是对某些“特定服务行为”给予的税收优惠,而且这个税收优惠是有特定条件的,即:
1.只对学历教育学校的教学收入免税,培训机构提供的非学历教育不免税。
2.只能对学历教育中自“在籍生”处收取的教学收入免税。
3.只能对明确列举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免税。
对文件正列举之外的收入不免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身份无关,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也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均一视同仁。
而企业所得税则不同,企业所得税是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要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首先要取得非盈利组织资格、然后还要求从事非盈利活动,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收入才能够享受免税待遇。
所以,认为高校住宿费等免征增值税就必然免征企业所得税是错误的。
误区二 公办学校免税,民办学校不免税
如前所述,增值税仅对明确列举的学校符合条件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免税,其他服务项目依然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办学校的比如报刊等废旧物资处理收入、或临街商业出租收入等属于应税收入。因此,传统认为公办学校一定不缴增值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是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三 非营利学校的所有收入都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那么,哪些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呢?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长沙某医学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征税,也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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