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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3-12-29 09:35
作者:光头五哥


  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了9种个人所得类型。不同类型的所得,在预缴所得税时的适用税率和计算方法有所差异。

  对于公司而言,向非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服务费用(单次超过500元)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通常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自然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代开。

  但在实务中,由于不同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差异,导致同一类业务在不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被认定的“所得类型”可能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个人缴纳所得税金额的不同。

  如个人对外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劳务所得”,也可以认定为“经营所得”。

  如果被认定为“劳务所得”,只要每次超过800元,预缴所得税的起步税率就是20%,最高40%,而且还要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如果被认定“经营所得”,适用的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且不需要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终汇算清缴。更重要的是,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都会按很低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在和公司洽谈合作时往往都会要求税后收入,税款由公司负担。公司当然希望在尽可能合法的前提下,让个人尽可能按“经营所得”开具发票,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在这种现实情形下,一些特殊地区提供代开发票的业务便应运而生。

  正是由于这种对政策理解的差异,公司在取得自然人的代开发票并税前扣除后,就自然潜藏了不确定的税收风险。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金额越大或数量越多,这种风险就会越高。

  看看实务中的两个案例(以下案例来自网络)。

  【案例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的桂税二稽罚〔2022〕2号显示,某教育咨询公司在在2019年4月向杜某等6人支付课程培训服务费合计1,530,000.00元。

  上述6人向该教育咨询公司提供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某税务局第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530,000.00元,并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427.20元。

  税务机关认定,该教育咨询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某等6人个人所得税。

  对该教育咨询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14,461.17元。

  【案例2】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的德税二稽罚〔2022〕5号显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20年5月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469,158.93元。

  陈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大厅)代开的6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469,158.93元。陈某在代开发票时,仅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13,368.44元,未按照“利息所得”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个人支付利息应按“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63,692.7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31,846.37元。

  注:该案例中对于陈某利息所得的认定应该没有争议。即便陈某不是个人直接提供贷款服务,而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提供贷款服务,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规定4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作为“经营所得”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提示:如案例所示,是否意味着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就不能在公司使用了?非也。凡事有度,过犹不及也。每个企业的问题还要结合企业的业务判定。只要确保业务真实,逻辑合理,风险相对可控(数量和金额适度),在符合业务场景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按经营所得代开的发票还是能够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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