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财税工作的朋友应该都知道,企业如果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税务机关会依据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告知纳税人限期换开发票的。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在稽查实务工作中,对于换开发票,有以下三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发票,经查实没有对应的真实业务。这种情况下,有些税务人员还要求纳税人换开发票,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换开发票的前提是业务真实,支出真实。如果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支出,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发票,不需要也不应该告知其限期换开发票。
二、纳税人有真实的业务支出,但取得的是非销售方的发票。举例来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按甲公司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乙公司找了一个具备资质的丙公司,让其向甲公司虚开发票。这种情形下,一旦被查实,税务人员应该让甲公司向真实的销售方乙公司换开发票,而不应该告知其向虚开发票的丙公司换开发票。
三、避免以虚开换虚开。甲公司向张三购买一批货物,没有取得发票,于是甲公司找到乙虚开发票公司买了几张发票。经查实后,税务人员责令甲公司限期换票,甲公司找不到张三,又找到虚开发票的丙公司买了几张发票。或者找到自然人李四去税务局代开了一张虚开的发票。
这些情况,纳税人是错上加错,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前期取证时就需要落实清楚甲公司到底向谁购买的货物,后期要求其换票的时,必须是真实的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而不能不加甄别认可企业换来的发票。
总之,换开发票,总的原则是需要换开一张真实的发票。真实的发票,有三个要点:一是基于真实的业务;二是发票是真票;三是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数量、金额和真实业务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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