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某石化企业采购油田开采的混合轻烃作为原材料,通过分离制备生产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其生产工艺仅运用物理方法,不涉及催化、裂化、裂解、重整等化学工艺。该企业2015年投产,年均生产稳定轻烃5万吨。2021年和2022年分别取得了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稳定轻烃《检验报告》,符合GB9053-2013稳定轻烃国家标准。
2022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消费税专项检查。2023年2月,税务机关向企业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企业2022年至2023年1月期间的消费税进行纳税调整,通知企业按照2022年至2023年1月各月稳定轻烃生产销售情况视同石脑油补缴消费税及滞纳金,共计查补税款近7000万元。企业收到该文书后于2023年2月停产至今,因无力弥补巨额税款和滞纳金,难以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救济程序。
二、律师意见
从生产工艺和国家质量标准来看,稳定轻烃本质上属于原油,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成品油,不是消费税应税产品。但是生产稳定轻烃的石化企业仍然面临较大的消费税纳税调整风险,原因是国家对稳定轻烃等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管有着特殊的规定,即石化企业以原油、煤炭等作为原材料生产稳定轻烃,必须取得符合条件的稳定轻烃质检证明才能在取得证明的当月起不缴纳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实践中,生产稳定轻烃的石化企业被纳税调整的常见情形有三类:
第一是未取得质检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追征消费税。
第二是企业取得的质检证明不符合资质要求。根据规定,出具质检证明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且该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企业委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出具了质检证明,仍然会被纳税调整。
第三是取得符合条件的质检证明后仍然被纳税调整。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会直接判定企业生产的稳定轻烃属于轻质石脑油,因此无视稳定轻烃的质检证明,直接认定企业生产石脑油从而进行纳税调整。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三、税务合规建议
以原油、煤炭为原材料生产稳定轻烃等原油制品和化工原料的石化企业应当高度关注和审慎预防消费税风险。四点建议:
第一,每年或每半年取得符合条件的质检证明,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第二,每年或每半年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原材料、产品流向、生产工艺等。
第三,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性沟通,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消费税政策调整与变化。
第四,每年各个季度留存少量产成品以备可能发生的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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